現(xiàn)將勞動人事部關于《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下簡稱規(guī)程)發(fā)給你們,請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貫徹措施并規(guī)定完成日期.規(guī)程于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其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制造單位或設計單位應立即對現(xiàn)在仍使用的或新設計的熱水鍋爐圖紙資料,按《規(guī)程》要求進行復審,如需修改圖紙或補充資料的應在修改補充后試制1~2臺,經(jīng)其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制造單位再將此圖送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處審批.對符合《規(guī)程》的圖紙經(jīng)加蓋審批標記方可繼續(xù)使用,否則不得使用.
二、制造單位具備《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的實施細則(下簡稱細則)第1.22條規(guī)定的條件,可按細則附件1,填報《鍋爐制造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四份,經(jīng)其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當?shù)貐^(qū)(縣)勞動部門對其制造資格按細則的第1.22條內容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單位,由區(qū)(縣)勞動部門簽署意見,再報市勞動局組織復審.合格的發(fā)給制造許可證.已定點待發(fā)證的蒸汽鍋爐制造廠可兼造熱水鍋爐的不再審批.
三、專業(yè)安裝熱水鍋爐的單位由已取得蒸汽鍋爐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兼營,可安裝與蒸汽鍋爐相應的熱水鍋爐.少數(shù)區(qū)(縣)缺少安裝鍋爐的單位可以個別審批,但必須符合《細則》第一條四款的要求,并參照市勞動局【82】市勞鍋176號文的要求填報申請表,整體鍋爐安裝單位,填表一式四份報其上級主管部門,經(jīng)同意后,再報送區(qū)(縣)勞動部門審查批準,發(fā)給合格證,同時報市勞動局備案.散裝鍋爐安裝單位填申請表一式三份報其上級主管部門,經(jīng)同意后再送市勞動局審查,合格者發(fā)給安裝許可證.
四、各使用熱水鍋爐的單位,要按照《規(guī)程》要求檢查設備和安全附件,不合格的要立即改進.在冬季取暖前改進完畢.建立健全安全運行、維護保養(yǎng)、檢驗、檢修制度.向所在區(qū)(縣)勞動部門填報"熱水鍋爐調查表",六個市直管局,直接向市勞動局填報"熱水鍋爐調查表",為領取熱水鍋爐登記證做好準備工作.
五、各專業(yè)修理改造熱水鍋爐的單位要經(jīng)過區(qū)(縣)勞動部門審批.已取得制造、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可兼營修理改造業(yè)務.各單位的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應報區(qū)(縣)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必要時應報市勞動局審查同意.
六、制造單位生產(chǎn)供熱量小于5*104大卡/時的熱水鍋爐和工作壓力小于1kgf/cm2的蒸汽鍋爐要參照《規(guī)程》辦理.生產(chǎn)不承壓的熱水鍋爐(取暖洗澡用)也要經(jīng)過區(qū)(縣)勞動部門審查同意.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關于公布實施《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通知
勞人鍋【1983】4號、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
現(xiàn)將《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公布實施,此規(guī)程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請各級勞動部門、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此規(guī)程.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向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局反映.
附: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確保熱水鍋爐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保護人身安全,特制訂本規(guī)程.
第2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額定供熱量大于和等于5*104kcal/h,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承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
汽水兩用鍋爐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有關條款外,還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第3條 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國務院發(fā)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暫行條例》.
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規(guī)程,則應以本規(guī)程為準.
第4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現(xiàn)行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標準進行計算.
第5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制造應符合鍋爐專業(yè)技術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安全閥、溫度計、壓力表、排污閥或放水閥、排汽(氣)閥配套不全的鍋爐不準出廠.
第6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零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書;
(3)強制循環(huán)鍋爐應有水流程圖及水阻力計算書;
(4)鍋爐質量證明書;
(5)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第7條 新制造的鍋爐必須有金屬銘牌,并應裝在明顯的位置.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有關項目:
(1)鍋爐型號;
(2)制造廠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廠鍋爐產(chǎn)品編號;
(5)額定供熱量(104kcal/h);
(6)設計工作壓力(kgf/cm2);
(7)額定出口進口水溫(ⅲ@).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注明該部件的制造廠名(或工廠代號)、產(chǎn)品編號.
第8條 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對受壓部件質量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有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有權拒絕安裝并報告當?shù)貏趧硬块T.
第9條 鍋爐的安裝應符合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卷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yè)鍋爐安裝》的有關規(guī)定.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并做詳細記錄.水壓試驗和總體驗收時,應有當?shù)貏趧硬块T參加.
第10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后,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1條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應及時修理.
第12條 鍋爐改造和修理應有圖紙、強度計算書、材質證明、施工質量檢驗證明等技術資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這些資料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13條 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時,應先有施工技術方案和必要的計算資料.與鍋爐配套的原水處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壓裝置、循環(huán)水泵和補給水泵也應進行技術校核.
凡已由蒸汽鍋爐改為熱水鍋爐的,都應按本規(guī)程進行技術校核,凡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的都應采取措施做到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章 結構
第14條 在運行時,鍋爐結構的各部分應能自由膨脹.
第15條 鍋爐的水循環(huán)應保證受熱面得到可靠的冷卻.為保證受熱面中不發(fā)生汽化,介質應具有一定的流速.
第16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卻不夠,壁溫可能超過該鋼號的允許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17條 鍋爐結構應便于安裝、檢修和清掃內外部.
鍋爐上應開設必要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其數(shù)量、位置由設計單位確定.但鍋筒內徑大于1000mm的鍋殼鍋爐和鍋筒內徑大于和等于800mm的水管鍋爐,都應在鍋筒或封頭上開設人孔.
門孔尺寸規(guī)定如下:
(1)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2)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于80mm;
(3)鍋爐受壓元件上,洗爐孔直徑不得小于50mm;
(4)爐墻上長方形人孔一般應為400*450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應為450mm.
為了避免熱水、煙氣噴出傷人,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應采用內閉式,手孔蓋宜采取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墻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墻上監(jiān)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18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設有當風機電源跳閘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連鎖裝置,并盡量裝設點火程序控制和滅火保護裝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應裝設防爆門.防爆門的裝置應不致危及人身安全.
對于微正壓燃燒的鍋爐,爐墻和煙道必須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宜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連鎖裝置.
第19條 為防止燃油鍋爐的尾部發(fā)生二次燃燒壞空氣預熱器,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滅火裝置.
第20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設有當鍋爐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以及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連鎖裝置.
第21條 層燃鍋爐,宜設有當鍋爐的壓力降低到會發(fā)生汽化或水溫升高超過了規(guī)定值,以及循環(huán)水泵突然停止時,自動切斷鼓、引風的裝置.
第22條 幾臺鍋爐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臺鍋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行關閉.
第23條 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受熱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的起點和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邊緣,不得小于50mm;鍋爐范圍內的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起點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徑.
鍋爐受熱面管子直的部分,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m.
第24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等)和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起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2-1的數(shù)值.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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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邊元件的壁厚S(mm) │ 距離L(mm)
──────────────┼───────────
<10 │ ≥25
10 ̄20 │ ≥S+15
>20 │ ≥s/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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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球形封頭,可取距離L=0.
第25條 鍋筒上相鄰的兩節(jié)圓筒形部分的縱向焊縫,以及封頭的焊縫和圓筒形部分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距至少應為較厚鋼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
第26條 鍋筒縱縫兩邊的鋼板中心線應對齊.鍋筒環(huán)縫兩邊的鋼板最好中心線對齊,也允許一側的邊緣對齊.
厚度不同的鋼板對接時,兩側中任何一側的名義邊緣偏差值若超過第41條規(guī)定的邊緣偏差值,則厚板的邊緣須削至薄板的厚度,削出的斜面應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時,焊縫的寬度可包含在斜面內,如圖2-1所示.
第27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管孔邊緣與焊縫邊緣應有足夠的距離,以保證脹接質量;
(2)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并避免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qū)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時,在開孔周圍60mm(若開孔直徑大于60mm,則取孔徑值)范圍內穿過開孔的焊縫經(jīng)射線探傷合格(標準按本規(guī)程第48條),并且焊縫在開孔邊緣上不存在夾渣,管接頭焊后經(jīng)熱處理消除應力的情況下,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
第28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qū)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鄰近區(qū)域終止,以避免在這些部位發(fā)生應力集中.
第29條 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對于操作部位較高,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m的鍋爐,應裝設平臺、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臺、扶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扶梯和平臺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jīng)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臺應防火、防滑;
(3)扶梯、平臺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于1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果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但不宜超過70°.
第三章 金屬材料
第30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和焊條、焊絲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部標準中的規(guī)定,并應有質量證明書.金屬材料和焊縫金屬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guī)定的強度和良好的抗疲勞性能、韌性、抗腐蝕性和延伸性.
第31條 用于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guī)定選用:
(1)鋼板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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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 │ │ 適 用 范 圍
的 │鋼 號 │ 技術標準 ├────────┬─────
種 │ │ │工作壓力(kgf │壁厚(@)
類 │ │ │ /cm2)≤ │ ≤
──┼─────┼─────┼────────┼─────
│A3 │GB700 │ │
炭 ├─────┼─────┼────────┼─────
│15 │GB699 │ │
├─────┼─────┼────────┼─────
│20 │GB699 │ │
素 ├─────┼─────┼────────┼─────
│A3g │GB713 │ 16 │ 450
├─────┼─────┼────────┼─────
│15g │GB713 │ 60 │ 450
鋼 ├─────┼─────┼────────┼─────
│20g │GB713 │ 60 │ 450
──┼─────┼─────┼────────┼─────
合 │12Mng │GB713 │ 60 │ 400
金 ├─────┼─────┼────────┼─────
鋼 │16Mng │GB713 │ 6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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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用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其中A3限用于不與火焰接觸之處,且鍋爐額定供熱量不超過60*104kcal/h.
(2)鋼管
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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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的│ │ 技 術 │ 適 用 范 圍
│鋼 號│ ├─────┬────────┬────
種類│ │ 標 準 │ 用 途 │工作壓力(kgf │壁溫
│ │ │ │/cm2) │(@)≤
──┼─────┼─────┼─────┼────────┼────
│ │ │受熱面管子│ ≤60 │500
炭 │10,20 │YB232 ├─────┼────────┼────
│ │ │集箱、管道│ ≤60 │450
├─────┼─────┼─────┼────────┼────
素 │10,20 │YB232 │受熱面管子│ │
├─────┼─────┼─────┼────────┼────
│ │ │受熱面管子│ 不 限 │500
鋼 │20 │YB529 ├─────┼────────┼────
│ │ │受熱面管子│ 不 限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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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用于額定出口熱水溫度低于120@的鍋爐.
(3)鍛件
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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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 │ 適 用 范 圍
的│ │技 術├─────────┬───────┬────
種│鋼 號│ │ 用 途 │工作壓力(kg │介質溫度
類│ │標 準│ │ f/cm2) │(@)≤
─┼───┼─────┼─────────┼───────┼────
炭│ │ │法蘭盤、手孔蓋、不│ ≤25 │350
│ A3 │GB700 │與火焰接觸的鍛件 │ │
素├───┼─────┼─────────┼───────┼────
│ │ │集箱端蓋、法蘭盤、│ ≤60 │
鋼│20,25 │GB699 │孔蓋 │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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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鑄鋼件
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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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 │ │ 適 應 范 圍
的 │ 鋼 號 │技 術├────────┬────────
種 │ │ │公稱壓力(kgf │ 介質溫度
類 │ │標 準│/cm2) │ (@)
──┼─────┼─────┼────────┼────────
炭 │ZG15Ⅱ │ │ │
素 │ │GB979 │ ≤64 │ ≤400
鋼 │ZG25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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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心受壓鑄鋼件按GB1048規(guī)定進行水壓試驗.
(5)鑄鐵件
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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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鐵│ │ │ 適 用 范 圍
│ │技 術 ├────┬─────┬──────
│牌 號│ │附件公稱│ 介質工作 │介質溫度
│ │ │稱通徑 │ 作壓力 │
名稱│ │標 準 │(mm) │(kgf/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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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口│ │ │ │ │
│不低 于│ │<300 │ ≤8 │ <230
│ │GB976 ├────┼─────┼──────
│HT15-33 │ │ │ │
鑄鐵│ │ │<200 │ ≤13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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