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運行速度由礦山具體確定,但必須保證列車在準軌鐵路300米,窄軌鐵路150米的制動距離內停車。
第八十三條 禁止在同一線路兩端同時進行調車。在調車作業(yè)中采取溜放時,須有相應的安全制動措施。在區(qū)間內不準甩車,在站線坡度大于2.5‰(窄軌大于3‰)的坡道上進行甩車作業(yè),必須采取防溜措施。
第八十四條 列車通過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網(wǎng)路或跨線橋時,禁止人員登上機車、煤水車、裝載的敝車的頂部。如必須登上時,應采取安全措施。在設有正、旁接觸網(wǎng)的線路上,禁止在車弓升起后登上車頂或進入側走臺上工作。
第八十五條 鐵路汽吊作業(yè)時,應根據(jù)設備性能和線路坡度的需要,采取止輪或機車(列車)連掛等安全措施。
第八十六條 窄軌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線路縱向坡度小于5‰時,前后兩車間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間距不得小于30米;
二、在能夠自溜的線路上運行時,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或制動措施,行車速度每秒不得超過3米。礦車進入彎道、道岔、站場和盡頭時,必須減速緩行。線路盡端必須設安全擋;
三、除推車工人外,禁止任何人搭乘車輛;
四、單車道路基寬度一般不小于3.3米;雙車道并行的礦車間距應不小于0.7米;禁止推車工在兩車道中間行走。礦車間距應不小于0.7米;禁止推車工在兩車道中間行走。
第八十七條 窄軌自溜運輸,滑行速度小于每秒1.5米時,車輛間距應不小于10~20米;滑行速度大于每秒1.5米時,車輛間距應不小于30米。應按需要在沿線設置減速器、阻車器等安全設施。
第八十八條 線路發(fā)生故障的區(qū)域,修復前禁止列車運行。并應在區(qū)域的兩端設置停車信號。獨頭線路發(fā)生故障時,應在進車端設置停車信號。
第二節(jié) 汽車運輸
第八十九條 自卸汽車嚴禁運載易燃、易爆物品。駕駛室外平臺、腳踏板和自卸汽車車斗不準載人。禁止在運行中起落車斗。
第九十條 車輛在礦區(qū)道路上行駛時,宜采用中速;在急彎、陡坡、危險地段應限速行駛;在養(yǎng)路地段應減速通過。礦山應依據(jù)情況具體規(guī)定各地段的車速,并設置路標。
第九十一條 雙車道的路面寬度,應保證會車安全。陡長坡道的盡端彎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線直徑。彎道處會車視距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分車線。
第九十二條 霧天和煙塵較大影響視線時,應開亮車前黃燈靠右減速行駛,前后車間距不得小于30米。視線不足20米時,應靠右暫時停駛。
第九十三條 冰雪和多雨地區(qū),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減速行駛,前后車距離不得小于40米。行駛時禁止急轉方向盤、急剎車、超車和拖掛其他車輛。必須拖掛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專人指揮。
第九十四條 在山坡填方的彎道處,坡度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路堤上,道路外側應設置護欄、擋車土堆等。
第九十五條 主要運輸?shù)缆芳奥?lián)絡道的長大坡道上,可根據(jù)運行安全需要設置汽車避難道。
第九十六條 礦山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處,宜采用正交,確不能正交時,其交叉角不應小于45度,并須在道口設置警示標。車輛通過道口,駕駛員必須加強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
第九十七條 裝車時,駕駛員不得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同時禁止檢查維護車輛。
第九十八條 卸礦平臺要有足夠的調車寬度。卸礦點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設施,其高度應不小于輪胎直徑的五分之二。擋車設施須經技術檢驗合格,方準使用。
第九十九條 拆卸車輪和輪胎充氣時,應先檢查車輪壓條、鋼圈是否完好,如有缺損,應先放氣后拆卸。在舉升的車斗下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條 禁止溜車發(fā)動車輛,下坡行駛中嚴禁空檔滑行。在坡道上停車時,要使用停車制動。
第一百零一條 通向裝卸地點道路的坡度大于10%時,禁止汽車倒車駛向裝卸地點。
第三節(jié) 架空索道運輸
第一百一零二條 索道線路經過廠區(qū)、居民區(qū)、鐵路、公路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零三條 索道線路與電力和通訊架空線路交叉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零四條 遇有八級或八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索道運轉和線路上的一切作業(yè),并提前把吊斗收回站內。
第一百一零五條 承載索經檢查,確在在10米長度內,外表鋼絲斷裂總數(shù)達到35%,或有嚴重變形,應予更換。
第一百一零六條 承載索的線路、套筒,投入運行后應定期進行檢查。
承載索從套筒內被拉出的長度:楔接套筒不大于內錐體長度的7%;澆鑄合金套筒不大于2毫米。
線路套筒距支架不得小于5米,一般應大于15米。套筒的間距不得小于100米,在1000米的線段內,套筒不得超過6個。
第一百一零七條 正常工作的各種重錘應處于懸空狀態(tài),并能在設計規(guī)定的行程內自由移動。
第一百一零八條 牽引索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局部或全部更換:
一、在一股內斷絲數(shù)達3根以上的〔χ—t—6×7〕,或斷絲數(shù)達8根以上的〔χ—t—6×19〕,可更換繩股;
二、在一段鋼繩內有三股以上需要更換時,該段鋼繩應全部更換;
三、直徑減少10%時,整條鋼繩應予更換。
牽引索的接頭處,長度應不小于其直徑的1000倍,直徑增大不允許超過10%。
第一百一零九條 線路支架中心線應定期校正,中心線與索道軸線的交角應不大于1分。發(fā)現(xiàn)線路支架有嚴重腐蝕、裂紋、松動、歪斜變形等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制動運行的索道,必須同時設置工作制動和事故制動裝置。如其中一個制動裝置出現(xiàn)故障,應停止運轉。
第一百一十一條 高出地面不到2米的站內回轉設備,應設置安全罩或安全柵欄。高出地面0.6米以上的站房,應在站口設帶柵欄的眺臺或護網(wǎng)。
第一百一十二條 索道各站應設有專用的電話和音響信號裝置,其中一種失效時應停止運轉。
第四節(jié) 平峒溜井運輸
第一百一十三條 溜井位置的選擇必須依據(jù)可靠的工程地質資料,布置在堅硬、穩(wěn)定、整體性好、地下水不大的地點。如果局部穿過不穩(wěn)固的地層,應采取加固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礦系統(tǒng)的操作室附近,必須有安全通道。安全通道應高出運輸平峒,并避開放礦口。
第一百一十五條 必須建立平峒溜井的通風除塵系統(tǒng)。
第一百一十六條 卸礦口一般應設格篩,并設有明顯標志、良好照明和安全護欄。汽車卸礦時,應設置牢固的車擋。
卸礦時,應有專人指揮。
第一百一十七條 嚴禁將容易造成堵塞的雜物、超規(guī)定的大塊、廢舊鋼材、木材、鋼繩以及含水量較大的粘質物料卸入溜井。溜井周圍應有良好的防水、排水設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 溜井降段宜儲滿礦石,溜井口周圍的爆破應有專門設計。若采用不儲滿礦方式降段,應經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溜井上、下口作業(yè)時,禁止非工作人員在附近逗留。禁止操作人員在溜井口對面或礦車上撬礦。當溜井發(fā)生堵塞、塌落、跑礦等事故時,應待穩(wěn)定后再查明卡塞地點和原因,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嚴禁從下部進入溜井。
第一百二十條 加強平峒溜井系統(tǒng)的生產技術管理,編制管理細則,定期維護檢修。檢修計劃應報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雨季應減少溜井儲礦量。溜井儲水時,暫不放礦。
第五章 水力開采和挖掘船開采
第一節(jié) 水力開采
第一百二十一條 水槍噴嘴距工作階段坡底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逆向沖采松散的砂質粘土巖,不小于階段高度的0.8倍;沖采粘土質的致密巖土,不小于階段高度的1.2倍;
二、遠距離操縱的近沖水槍,距階段坡底線的最小距離,應在設計中確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沖采致密巖土并進行底部掏槽時,階段高度不得超過10米,若超過10米,逆向沖采應分段進行。開采尾礦中的泥油層,階段高度不得超過5米。
開段溝和座泵深采,其段溝寬度不得小于階段高度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 階段坡面上有大塊浮石時,禁止正面沖采。
開采洗選排棄尾礦中的泥油層或礦層傾角在30度以上的山坡砂礦,嚴禁逆向沖采。
沖采溶洞中的沉積砂礦時,應及時處理溶洞邊緣的浮石。
第一百二十四條 水槍正在作業(yè)階段,邊坡頂、底部的邊緣,禁止人員進入。水槍暫停作業(yè)時,必須經過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水槍開動時,禁止人員在沖采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一個階段上同時有兩臺水槍作業(yè)時,對向沖采的相互距離,應不小于水槍有效射程的2.5倍;并列沖采時,應不小于20米。
相鄰的兩個階段同時開采時,上階段必須超前下階段30米以上。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漿池上部的砂泵,應設置穩(wěn)固的操作平臺。其寬度不得小于0.7米,并應設置帶扶手的梯子。
運礦溝槽上有人行走時,應設蓋板或金屬網(wǎng)。
超過2米深的溝槽,應設明顯的標志,禁止人員靠近。
第一百二十七條 敷設有管道或渡槽的棧橋,應留有寬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通路,并設有欄桿和梯子。
第一百二十八條 供配電路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輸電線路,不得設在采掘作業(yè)區(qū)內,其與作業(yè)水槍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水槍射程的兩倍;
二、采場內的移動電纜,不得在水槍射程內通過,并應保證絕緣良好。
第一百二十九條 泥漿管道距裸露輸電線和通訊線路的距離,應不小于電桿高度的1.5倍。在泥漿管道接頭處,應裝設擋板保護輸電和通訊線路。
第一百三十條 水力排土場與排土壩內,必須有足夠的調、貯洪容積,可靠的防、排洪設施和必要的防汛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條 較大的水力排土場,必須設值班室,配備通訊設施和必要的觀測水位、壩體沉陷、位移、壩體浸潤線等的設備,并有專人負責定期觀測和記錄。第二節(jié) 挖掘船開采
第一百三十二條 挖掘作業(yè)期間,在首繩和邊繩的設置區(qū)內,禁止在岸上作業(yè)。
過采區(qū)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
第一百三十三條 挖掘船的安全水位和最小采幅,應在設計中規(guī)定。挖掘船工作時,干舷高不得小于0.2米。挖掘船過河時,河面標高與采池水面標高之差,不得大于0.5米。
挖掘船過河段低于安全水位時,應筑壩提高水位,不宜采用超挖底板開拓法過河。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地表建(構)筑物到采池邊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設備到采池邊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人員到采池邊的距離,不得小于2米。
第一百三十五條 挖掘船運行時,在其回轉半徑內,禁止一切人員和船只停留或經過。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在大風、大霧及洪水期間,沒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時,嚴禁行船和調船。
第一百三十七條 動力電纜必須保持絕緣良好。敷設在地面部分,應有警戒標志;水上部分必須敷設在浮箱或木排上。
在船上移動和檢修設備時,人員距供電電纜不得小于0.7米。
第一百三十八條 挖掘船上應設置水位警報、照明、信號設備、通訊和救護設施。
第六章 廢 石 場
第一百三十九條 廢石場應選擇適當?shù)奈恢?,以保證排棄巖土時的危險因素(大塊滾落、滑坡、坍方和泥石流)不致威脅采礦場、工業(yè)場地(廠區(qū))、居民點、鐵路、主要道路、耕種區(qū)、水域的安全。其安全距離應在設計中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條 廢石場,包括水力排土場,不宜設置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當?shù)鼗涣级绊懓踩珪r,必須采取有效措施。
第一百四十一條 廢石場臺階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寬度、相鄰臺階同時作業(yè)的超前堆置寬度,均應在設計中明確規(guī)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排棄巖、土的巖土比,巖土混排或分排,應在設計中確定。廢石場底層宜用易透水的大塊巖石。不應將巖、土分層交替堆置。
第一百四十三條 鐵路移動線路的卸車地段,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路基面應向場地內側形成反坡;
二、線路一般應為直線,困難條件下,其平曲線半徑不應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并須根據(jù)翻卸作業(yè)的安全要求設置外軌超高;
平 曲 線 半 徑 (米)
見表 三、線路盡頭前的一個列車長度內,應有2.5~5‰的上升坡度;
四、卸車線鋼軌軌頂外側至臺階坡頂線的距離,應不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
見表 五、移動線牽引網(wǎng)路始端,應設電源開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 廢石場必須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設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高階段廢石場,應有專人負責觀測和管理。發(fā)現(xiàn)危險征兆,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廢石場進行排棄作業(yè)時,必須圈定危險范圍,并設立警戒標志,嚴禁人員進入。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獨頭卸載線端部,必須設置車擋。車擋應有完好的擋欄指標和燈光示警。
廢石場凹陷段排棄作業(yè),應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
獨頭線的起點和終點,應設置鐵路障礙指示器。
第一百四十八條 汽車運輸?shù)男杜抛鳂I(y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有專人指揮,在同一地段不準同時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yè);
二、作業(yè)面應經常保持平坦,并保有3~5%的反坡;
三、汽車、前裝機、鏟運機卸載平臺的邊緣,應設移動式車擋或用巖(土)堆砌安全垛,其高不小于輪胎直徑的五分之二、或履帶高度的二分之一,安全垛頂寬不小于0.5~1.0米。
第一百四十九條 列車在卸車線上運行和卸載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行速度,準軌為每小時10~15公里,窄軌不超過每小時8公里;
二、運行中不準卸載(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礦車除外);
三、卸載順序應從尾部向機車方向依次進行,必要時,機車應以推送方式進入;
四、列車推送時,應有調車員在前引導。
第一百五十條 排土犁推排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推排作業(yè)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嚴禁有人。
二、排土犁推排巖土的行走速度,不超過每小時5公里。
第一百五十一條 挖掘機進行堆排作業(yè)時,嚴禁超挖卸車線路基。巖石接受槽(或受土坑)一側的路基邊坡角,不應超過60度。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工堆排時,禁止人員站在車架上卸載或在卸載側處理粘車。
第七章 電氣安全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電氣人員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的作業(yè),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維修低壓普通線路,允許經過電氣作業(yè)訓練的崗位操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在輸電線路帶電作業(yè)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由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三、帶電作業(yè)的安全措施,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一百五十六條 電氣設備可能為人所觸及的裸露帶電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欄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第一百五十七條 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電和送電,必須嚴格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yè)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yè),不準送電”的警告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和檢修輸電網(wǎng)路時,應共同制定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統(tǒng)一指揮。
第一百六十條 在帶電的導線、設備、變壓器、油開關附近,不得有損壞電氣絕緣或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設備周圍不得使用鋼卷尺和帶金屬絲的線尺。
第一百六十二條 熔斷器、熔絲、熔片、熱繼電器等保險裝置,使用前必須進行校準,嚴禁任意更換或代用。
第一百六十三條 采場的每臺設備,必須設有專用的受電開關。停電或送電必須有工作牌。
第一百六十四條 礦山必須設有可靠的避雷裝置。
第二節(jié) 線 路
第一百六十五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供電,應使用礦用橡套電纜。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絕緣損壞的橡套電纜,應經修理、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在停電線路上工作時,應采取驗電和掛接地線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作業(yè)中,只有部分線路停電檢修時,操作人員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10千伏及以下,不得小于1.0米;35(20~44)千伏,不得小于2.5米。
第一百六十九條 從變電所至采場邊界以及采場內爆破安全地帶的供電線路,應使用固定線路,并宜采用環(huán)形供電??拷ぷ鞯攸c的供電線路,應作成臨時線路。
第三節(jié) 變 電 所
第一百七十條 變電所的門應向外開,窗戶應有金屬網(wǎng)柵,四周應有圍墻或欄柵,并應修筑通往變電所的道路。
第一百七十一條 倒閘應由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發(fā)生疑問時,必須向值班調度報告,查明情況再進行操作。
第一百七十二條 線路跳閘后,不準強行送電,應立即報告調度,并與用戶聯(lián)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電。
第四節(jié) 照 明
第一百七十三條 夜間工作時,所有廠房、作業(yè)點、人行道、鐵路急轉彎處、盡頭處、站場、道口和汽車運輸?shù)闹饕删€等處,均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一百七十四條 露天礦照明網(wǎng)絡,以及移動式機械和機組的固定照明點,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20伏。
手燈或移動式電燈的電壓應在36伏以下。
在金屬容器內作業(yè)的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伏。
第一百七十五條 12伏、36伏、110伏和220伏的插座應有區(qū)別標志。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在380/220伏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
第五節(jié) 保護接地
第一百七十七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框架或外殼、電纜的金屬包皮、互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