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轉發(fā)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公布〈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的通知》的通知
發(fā) 文 號:〖79〗市勞鍋字第89號
發(fā)布單位:〖79〗市勞鍋字第89號
│ │ 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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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乙烯基甲醚(甲基乙烯基醚) │ │ 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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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環(huán)氧乙烷(氧化乙烯) │ │ 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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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高壓液化氣體的充裝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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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氣體 名 稱│化 學 式├──┬──┬──┬────
號│ │ │200 │150 │125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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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氙 │ Xe │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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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氧化碳 │ CO2 │0.74│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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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氧化亞氮(笑氣) │ N2O │ │0.6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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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六氟化硫 │ SE6 │ │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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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氯化氫 │ HC1 │ │ │1.5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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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乙烷 │C2H6[CH2 │0.37│0.34│0.31│
│ │=CH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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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乙烯 │C2H4[CH2 │0.34│0.28│0.24│
│ │=CH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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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氟氯甲烷 │ CH3C1 │ │ │0.94│0.73
│[E-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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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氟甲烷 │ │ │ │0.76│
│[E-23] │ CHE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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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六氟乙烷 │C2E6[CE3 │ │ │1.06│0.83
│[E-116] │CE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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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2H2E2 │ │ │ │
11│ 偏二氟乙烯 │[CH2=CHE] │ │ │0.6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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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2H3E │ │ │ │
12│氟乙烯 │[CH2=CHE │ │ │0.54│0.47
│[乙烯基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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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三氟溴甲烷 │ CE3Br │ │ │1.45│1.33
│[E-13B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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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充裝液化氣體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嚴禁過量充裝.嚴格實行充裝重量復驗制度.充裝過量的氣瓶不準出廠.
(2)認真填寫充裝記錄,其內(nèi)容應包括:充裝日期、氣瓶編號、實際裝量、充裝者和復驗者姓名等.
(3)稱重衡器應保持準確.稱重衡量器的最大稱量值,應為常用稱量的1.5 ̄3.0倍.稱重衡器的校驗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稱重衡器要設有超裝警報和自動切斷氣源的裝置.
(4)操作人員要相對穩(wěn)定,并要定期進行教育和考核.
第24條 氣瓶應盡量做到專用.使用單位需要將氣瓶改裝其他氣體時,必須取得充氣單位同意.這種氣瓶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改裝后的氣體所規(guī)定使用氣瓶的設計壓力,同時充氣單位對這種氣瓶在充氣以前,必須進行專門清洗、換裝相應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第25條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盛裝腐蝕性介質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盛裝劇毒或高毒介質的氣瓶,在按本條規(guī)定進行定期技術檢驗的同時,還應進行氣密性試驗.
定期技術檢驗項目包括:
(1)內(nèi)、外表面檢查.
(2)水壓試驗.容積大于12升的高壓氣瓶,同時做容積殘余變形測定.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測定氣瓶最小壁厚:
高壓氣瓶的容積殘余變形率大于6%的;
大于12升的高壓氣瓶,重量損失超過5%的;
氣瓶有嚴重腐蝕或有其他影響強度的缺陷時.
第26條 氣瓶水壓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氣瓶水壓試驗的方法、要求和容積變形率的計算,應符合本規(guī)程附錄2"氣瓶水壓試驗規(guī)則"的要求.
第27條 氣瓶經(jīng)技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降壓使用或報廢:
(1)瓶壁有裂紋、滲漏或明顯變形的應報廢;
(2)經(jīng)測量最小壁厚,進行強度校核(不包括腐蝕裕度),不能按原設計壓力使用的;
(3)高壓氣瓶的容積殘余變形率大于10%的.
經(jīng)檢驗降壓或報廢的氣瓶,由檢驗單位打上鋼印,并負責處理,并應將降壓或報廢情況定期向當?shù)貏趧硬块T報告.
第28條 氣瓶檢驗后,應將氣瓶制造單位(國外氣瓶注明國別)、制造年份、氣瓶編號、設計壓力、檢驗日期、檢驗結論等內(nèi)容,認真記錄,并載入氣瓶檔案.充氣單位或專業(yè)檢驗單位,對氣瓶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
第29條 氣瓶經(jīng)檢驗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位置上,按本規(guī)程附圖1的規(guī)定打鋼印.
第30條 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由當?shù)貏趧硬块T同意的充氣單位或專業(yè)檢驗單位負責進行.檢驗單位的鋼印代號由地方勞動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氣瓶檢驗人員應經(jīng)考試合格,并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31條 國外進口的氣瓶,充氣前應由充氣單位或專業(yè)檢驗單位.按本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檢查合格后,方準使用.如其重量和容積與鋼印標記有出入時,應改為實際測量值.
第四章 使用、運輸和儲存
第32條 使用、運輸和儲存氣瓶的單位,應根據(jù)本規(guī)程,按氣體性質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管理、操作和運輸人員進行專業(yè)安全技術教育.
第33條 氣瓶的漆色必須經(jīng)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氣瓶的日常漆色工作,由充氣單位或專業(yè)檢驗單位負責進行.
第34條 氣瓶在使用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禁止敲擊、碰撞;
(2)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氣瓶不得造近熱源.可燃、助燃性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6)瓶內(nèi)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7)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第35條 運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5)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第36第 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jié)L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不應超過五層;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設有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盛裝易于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必須規(guī)定儲存期限;
(4)儲存氣瓶的倉庫建筑,應符合TJ16 ̄74《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五章 附則
第37條 氣瓶發(fā)生爆炸,瓶閥飛出,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fā)的"蒸汽鍋爐、受壓容器事故報告辦法"及時上報主管部門和當?shù)貏趧硬块T.
第38條 本規(guī)程的貫徹執(zhí)行,由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39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本規(guī)程,省、市、自治區(qū)勞動部門或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或本部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附圖1
氣瓶鋼印標記的順序和位置
所瓶制造廠打的鋼印標記:
圖
說明:① 鋼印必須明顯、清晰.
② 鋼印字體高度為7 ̄10毫米,深度為0.3 ̄0.5毫米.
③降壓或報廢的氣瓶,除在檢驗單位的后面打上降壓或報廢標志外,還必須在氣瓶制造廠打的設計壓力標記前面打上降壓或報廢標志.
附圖2
氣瓶的漆色、標志示意圖
圖
說明:① 字樣一律采用仿宋體,字體高度一般為80毫米.
②色環(huán)寬度一般為40毫米.
附錄1
氣瓶技術鑒定辦法
1.為了加強氣瓶技術鑒定工作的管理,明確和統(tǒng)一技術鑒定質量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2.鑒定單位應認真組織好技術鑒定工作,參加鑒定的單位應認真負責、實事求是地做好鑒定工作.參加鑒定的成員中,必須有國內(nèi)設計、制造、使用、科研、高等學校等單位熟悉氣瓶業(yè)務的代表.鑒定會議應對所鑒定的氣瓶產(chǎn)品質量,技術管理水平、工裝、設備和檢驗能力能否適應或批生產(chǎn),以及技術操作熟練程度等做出結論.
3.鑒定單位應將設計圖紙、強度計算、有關制造的各種技術文件、試制技術總結、試制產(chǎn)品各種檢查、試驗、分析數(shù)據(jù)等,提供鑒定會議審議.小批試制供鑒定用的氣瓶,高壓氣瓶不少于500只;焊接氣瓶的數(shù)量,應由氣瓶制造廠提出意見,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同意.鑒定樣品的抽選,由鑒定會議成員協(xié)商確定.
4.氣瓶技術鑒定包括表1規(guī)定的項目:
5.氣瓶主體材料化學成分分析,按GB223 ̄63《鋼鐵化學分析標準方法》執(zhí)行.化學成分分析結果應符合相應的標準或專門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6.氣瓶機械性能的項目包括:抗拉強度、屈服強度、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冷彎和常溫沖擊韌性.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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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縫 氣 瓶 │ 焊 接 氣 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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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材料化學成分分析 │ (1)主體材料化學成分分析
(2)瓶體機械性能試驗 │ (2)主體材料機械性能試驗
(3)壁厚測定 │ (3)焊接接頭機械性能試驗
(4)水壓試驗 │ (4)主體焊縫無損探傷檢查
(5)容積殘余變形測定 │ (5)壁厚測定
(6)氣密性試驗 │ (6)水壓試驗
(7)爆破試驗 │ (7)氣密性試驗
(8)金相組織檢查 │ (8)爆破試驗
(9)底部解剖檢查 │
(10)壓扁試驗或冷彎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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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機械性能試驗的取樣部位和數(shù)量:高壓氣瓶按筒身上、中、下三處各取拉力試樣不少于二個,常溫沖擊試樣不少于三個;管制高壓氣瓶在筒身中部取拉力試樣不少于二個,常溫沖擊試樣不少于三個;焊接氣瓶的材料試樣,應符合設計要求,但至少應取拉力試樣、冷彎試樣和常溫沖擊試樣.取樣部位和數(shù)量,應符合有關材料標準或專門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
焊接接頭的拉力、冷彎、常溫總部上擊試樣各不少于二個.
氣瓶機械性能試樣的形狀、尺寸和試驗方法,按GB228-76《金屬拉力試驗法》、GB229-63《金屬常溫沖擊韌性試驗法》、GB232-63《金屬冷、熱彎曲試驗法》和JB 303-62《焊縫金屬及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試驗》執(zhí)行.
高壓氣瓶的抗拉強度和屈服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塑性指標應不低于表2的要求.:
焊接氣瓶材料機械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或冶金部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焊接接頭拉力、冷彎和常溫沖擊韌性試驗結果,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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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性能 │ │ 沖擊韌性值αg
│增長率σ5% │
材 料 │ │ 公斤.米/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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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金 鋼 │ 12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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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 素 鋼 │ 1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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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JB741-73《鋼制焊接容器技術條件》第22條的規(guī)定.
7.按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15條的有關規(guī)定測定高壓氣瓶壁厚;焊接氣瓶應進行驗證性壁厚測定抽查.最小壁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8.氣瓶水壓試驗壓力,必須符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第26條的規(guī)定;水壓試驗方法、要求和高壓氣瓶容積殘余變形率的計算,應符合《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附錄2"氣瓶水壓試驗規(guī)則"的要求.
氣瓶在試驗壓力下,瓶體不得有宏觀變形或滲漏,壓力表不許有回降現(xiàn)象.高壓氣瓶的容積殘余變形率不得超過3%.
9.每個氣瓶都要在水壓試驗合格后做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為氣瓶的設計壓力.將氣瓶沉沒水中(或涂肥皂水),不得有滲漏.氣密性試驗所用氣體為空氣或惰性氣體.氧氣瓶和強氧化劑氣瓶應用無脂氣體.
氣瓶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應有可靠的防護設施.
10.氣瓶爆破試驗數(shù)量,不得少于鑒定批量的1%;氣瓶應為塑性變形,無碎片,爆破口金屬應無明顯缺陷;爆破壓力不得小于按下式求出的數(shù)值:
公式
式中:P--爆破壓力,公斤/厘米;
--常溫下材料的抗拉強度(取標準規(guī)定的最少值或熱處理后的保證值),公斤/毫米;
--外徑,毫米;
S--筒體最小壁厚(抽樣時如選取設計最小壁厚的氣瓶有困難,則應選用實測最小壁厚),
--焊縫減弱系數(shù).
11.高壓氣瓶的金相組織檢查項目應包括:金屬顯微組織檢查、非金屬夾雜物檢查、晶粒度測定、脫碳層深度測定、帶狀組織和魏氏組織評定.金相組織檢查試樣,應分別在筒體上、中、下部位截取.
金屬顯微組織檢查,按YB23-59《金屬顯微組織檢驗法》執(zhí)行.基本組織應符合相應的熱處理規(guī)范的要求.
非金屬夾雜物檢查,按YB25-77《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執(zhí)行.顯微夾雜物最高級別不得超過:氧化物及硫化物各為3級,二者之和5.5級.
晶粒度測定,按YB27-77《鋼的晶粒度測定法》執(zhí)行.實際晶粒度(100倍)應在5級以上.
脫碳層深度測定,按GB224-78《鋼的脫碳層深度測定法》執(zhí)行.脫碳層深度:外壁不得超過0.3毫米,內(nèi)壁不得超過0.25毫米.
帶狀組織和魏氏組織評定,按YB31-64《鋼的顯微組織評定法》執(zhí)行.帶狀組織不得高于3級,魏氏組織應小于3級.
12.焊接氣瓶主體焊縫的無損探傷要求,應符合JB741-73《鋼制焊接容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guī)定.
13.高壓氣瓶底部解剖檢查:
(1)以鋼坯為原料制成的高壓氣瓶,解剖底部以檢查低倍組織和結構.瓶底解剖試樣,從底部中心剖開,數(shù)量不應少于兩片.低倍組織試驗方法,按GB226-77《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執(zhí)行.試樣上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縮孔、氣泡、裂縫、夾雜物、翻皮和白點.瓶底結構形狀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以無縫鋼管制成的高壓氣瓶,瓶底解剖試樣,從底部中心剖開,數(shù)量不應少于二片.瓶底結構形狀和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瓶底收口部分應完全熔合.
14.高壓氣瓶應進行壓扁試驗或冷彎試驗.
(1)氣瓶壓扁試驗試樣為經(jīng)過熱處理的氣瓶三只.將氣瓶的中部放進垂直于筒體軸線的兩個頂角為60°,半徑為13毫米的壓頭中間,以每分鐘20 ̄50毫米的速度,對氣瓶施加壓力(如圖1所示).
圖
圖1所示壓頭部距T(此距離系在負荷作用下測定)按表3選定: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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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瓶材料抗拉強度σb 公斤/毫米 │ 壓頭間距離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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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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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55 │ 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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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65 │ 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