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水利(水務)部門以及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機構(人員)要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水源地保護和水源水量監(jiān)測工作。
?。ㄒ唬┧畮焖鳛楣こ趟吹?,應記錄水庫歷年的入庫水量、水位、取水量、流量和庫存量,掌握庫區(qū)范圍內的氣象變化。
(二)地下水作為工程水源的,應掌握取水區(qū)域內水文地質情況及附近地區(qū)地下水位變化情況、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同時按照法律程序辦理取水許可。在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其它用水戶超量開采地下水,保證飲用水工程對水質、水量的需求。
?。ㄈ┥饺驕\層井作為工程水源的,鄉(xiāng)、村兩級應組織群眾在水源地補給范圍內植樹種草,做好綠化工作,涵養(yǎng)水源。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水利(水務)部門以及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機構(人員)要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按照有關規(guī)定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qū)范圍,并設立標識標志和警示牌,防止在水源保護區(qū)內發(fā)生任何有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
?。ㄒ唬┧畮烊∷c上游水域內,嚴禁排放污水、工業(yè)廢水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為。沿岸農田嚴禁使用長效或劇毒農藥,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水源保護區(qū)內嚴禁從事網(wǎng)箱、圍網(wǎng)等形式的水產(chǎn)養(yǎng)殖活動。
?。ǘ┎捎玫叵滤吹墓こ蹋貏e是采用淺層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圍8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不得堆放垃圾和圈養(yǎng)家畜,不得有其它對水源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第二十條縣級水務部門、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機構單位要加強對供水水源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對水源工程設施定期觀測、維修、養(yǎng)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較大規(guī)模的農村供水單位應設置有一定檢測能力的化驗室,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wǎng)末梢水進行定期檢測。飲用水的二次水質情況每年應接受衛(wèi)生部門的抽檢或主動送檢,作較全面的分析化驗。單村供水的水工程,每年應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有一定項目的分析化驗,以確保飲用水工程的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二條各地應根據(jù)本地實際制訂飲用水水質發(fā)生污染時的應急機制,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條區(qū)域集中式飲用水工程新增用水單位和用戶的,應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用水申請,由供水站負責勘查、規(guī)劃、設計和安裝,嚴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二十四條農村飲用水工程要搞好優(yōu)質服務,按規(guī)范滿足供區(qū)內用水戶對供水水量、水壓、水質的要求。區(qū)域集中式飲用水工程的供水管理應實行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管理人員的責、權、利。單村分散式飲用水工程的供水管理應成立村民評議委員會,接受用戶監(jiān)督,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供水管理人員的報酬應和經(jīng)營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第二十五條管理站應嚴格控制管理人數(shù),降低運行成本。要加強水費管理,積極推行“水價、水量、水費”公示制度,讓用戶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六條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外,農村飲用水工程停水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因設備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應向用戶預告。
第六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農村飲用水工程的水價核定、調整,應依據(jù)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經(jīng)成本核算后合理確定,并以公示欄的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八條農村飲用水工程的水價原則上由成本、稅費加合理利潤構成。
第二十九條用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單后,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及時交清水費,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滯納金。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無償供水。
第三十條對農村飲用水工程的水費收入設立專戶管理,主要用于工程運行管理及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等。
各地水費標準的調整,需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物價指數(shù)、供水量及供水成本的變化報同級物價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一條對在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經(jīng)費在長效管理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區(qū))要制訂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績效考評辦法,做到獎罰分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區(qū))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5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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