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安全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對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安全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行為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并處15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二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三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植物、設置廣告牌或者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或者經查實的公民舉報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認駕駛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guī)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
(二)對應當聽證、公示的事項未聽證公示的;
(三)對有重大傷亡或者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不按規(guī)定實施緊急處置,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據(jù)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交通安全管理。違反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jù)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的;
(二)違反規(guī)定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fā)放牌證、許可證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五)接到重大傷亡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告后,隱瞞不報、拖延不報的;
(六)歪曲事實,出具錯誤或虛假交通事故認定書的;
(七)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條 發(fā)生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管理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作出違反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許可決定或者發(fā)放牌證、許可證的;
(二)沒有按照規(guī)定實施安全檢查的;
(三)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只處罰不糾正的;
(四)對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整改的;
(五)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fā)布城區(qū)道路限制車輛行駛區(qū)域、路段的公告。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非機動車的管理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聘請的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經培訓合格后,可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可以協(xié)助和配合交通警察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的管理規(guī)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百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應當上繳國庫。 交通警察和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經費以及其他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