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砂、采石、取土;
(二)傾倒廢棄物;
(三)爆破作業(yè);
(四) 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應當規(guī)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遺灑。
第十九條車輛在公路上需要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yè)的,應當先設置規(guī)范的標志,保證交通安全,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檢修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路面。
第二十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國道不得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場地。在其他公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時間、路段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guī)定,事先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以及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設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
(五)更新砍伐樹木的;
(六)設置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施工的理由、地點、期限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設計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車輛或者機具確需行駛的理由、保護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車輛或者機具行駛證件;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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