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政、園林綠化、供水、供電、燃氣、電信、交通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養(yǎng)護、維修需要,經(jīng)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
第二十五條? 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為經(jīng)營性場所和機動車停車場所;禁止占用寬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搭建臨時建(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 嚴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作為經(jīng)營性場所,確需占用的,應當經(jīng)市、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批準;未經(jīng)批準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嚴格控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設置機動車停車場所,確需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符合設置條件的方可批準占用。
嚴格控制占用人行道,經(jīng)批準占用的,不得超過人行道寬度的二分之一,不得擠占盲道;確需多占用人行道的,應當保留不小于一點五米寬度的人行路面。
第二十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后經(jīng)批準繼續(xù)占用的,最長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損壞城市道路,不得改變批準占用的用途或者轉(zhuǎn)讓。
第二十八條? 經(jīng)批準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話亭、書報亭、廣告牌等設施的,竣工后,應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檢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在法定節(jié)日假期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動期間,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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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擴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不滿五年的;
?。ㄈ┐笮薜缆房⒐ず蟛粷M三年的。
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經(jīng)市、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設地下管線的,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年管線埋設施工計劃。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tǒng)籌安排,避免重復挖掘。
第三十一條? 嚴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規(guī)劃紅線范圍內(nèi)設置門前臺階、坡道及其它開設路口的行為。確需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應當持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并按照批準的要求進行修筑。
第三十二條? 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施工地段設置圍欄等安全防圍設施和必要的導向、警示標志,夜間設置照明警示標志;
?。ǘ┰诘缆返男涯刻幵O置標牌標明施工單位、批準挖掘時間和范圍、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編號等內(nèi)容;
?。ㄈ┩诰蚬こ虒嵤┓侄问┕ぃ饕缆房诤蜋M穿道路的挖掘工程盡可能夜間施工,白天采取措施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