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車輛。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統(tǒng)籌考慮城鄉(xiāng)人口流動、學齡人口變化,以及當?shù)剞r村地理環(huán)境和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fā)展、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通過增設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增加班車班次、縮短發(fā)車時間、設置學生專車等方式,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物價、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監(jiān)等有關部門依照《條例》和本辦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轄區(qū)內道路通行情況、學生生源變化情況的監(jiān)測,對可能影響校車安全運營的情況及時報告、協(xié)助處置。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措校車服務經費,并通過建立財政資助分級負擔機制、落實稅收優(yōu)惠政策、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設立省、市、縣三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用于校車購置補貼、校車運營成本補貼和農村貧困地區(q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乘車補貼。省級校車服務財政資助資金重點向革命老區(qū)、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邊遠地區(qū)、貧困地區(qū)傾斜。
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校車服務稅收優(yōu)惠,對校車免征車船稅。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學校布局、校車服務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校車服務方案的制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并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校車服務方案應當包括校車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校車運營模式,校車服務資金籌措機制、財政支持范圍、政府保障措施,校車服務方案實施時間和具體步驟,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內容。
第八條校車運營與管理模式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yè)運營、部門監(jiān)管”的原則建立??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實際出發(fā),探索建立具有區(qū)域特點的校車運營模式。
提倡設立校車專營公司,實行校車運營專業(yè)化、集約化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鼓勵依托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提供校車服務。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在縣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管理下,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供校車服務。學??梢耘鋫湫\?。
第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嚢踩芾碇贫龋鋫浒踩芾砣藛T,加強校車安全維護;
?。ǘ┒ㄆ趯π\囻{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技能和應急救援知識;
(三)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員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方面的詳細臺賬。
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應包括確定車輛、線路、價格等內容的安全接送方案。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家長代表共同參與的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機制。制定校車營運收費標準應當根據(jù)校車營運成本,兼顧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協(xié)商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當?shù)毓镜男\嚑I運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漲價。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校車營運收費標準制定工作的指導,并對校車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二條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帶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衛(wèi)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jiān)控平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jiān)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監(jiān)控平臺,對運行情況進行統(tǒng)一監(jiān)管。
第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許可條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證明材料:
?。ㄒ唬┬\囁腥松矸葑C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ㄈ┬\嚱洐C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ㄋ模┤〉眯\囻{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ㄎ澹┌ㄐ旭偩€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嚢踩芾碇贫龋?br />
?。ㄆ撸┩侗C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每座保額不低于40萬元)。
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統(tǒng)一印制的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fā)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變更登記事項。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校車行駛線路進行實地勘察,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M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