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廢】
發(fā) 文 號:主席令11屆第29號
發(fā)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0-04-29
實施日期:2010-10-01
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shù)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五條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jù)。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情況、收集證據(jù)。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有爭議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聽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陳述和申辯,并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二十九條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shù)應當為單數(shù)。
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zhí)行。
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fā)現(xiàn)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經(jīng)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fā)現(xiàn)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
?。ǘ┰谔幚戆讣杏胸澪凼苜V,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chǎn)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ǘ┰斐刹糠只蛘呷繂适趧幽芰Φ?,應當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xù)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