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fā)生車禍之后,公司認為車禍并非發(fā)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線之上,不能認定為工傷,拒絕給予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勞動爭議糾紛進行了開庭審理。
劉某夫婦來自武義,有一對可愛的兒女。夫妻倆都在永康一家電器公司工作。
2010年9月11日,劉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載著妻子江某沿永武二線西往東方向行駛。
當車行駛至永武二線路段時,他們撞了一個翻隔離帶橫穿馬路的路人羅某。劉某的妻子江某,受了傷,送武義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當天就去世了。
交警部門認定劉某雨天駕駛機動車,在行經(jīng)村莊地段未保持安全速度,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事故主要的原因,應負主責,而妻子江某并無責任。
妻子江某是在上班途中發(fā)生車禍,而且沒有事故責任,于是2011年2月20日,劉某向永康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認定江某為工傷。
事后,永康市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江某為工傷。但是電器公司對這個結果并不認可,曾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2年9月,公司又將江某的親屬劉某等人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不需要支付江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庭審中,電器公司提出,江某到公司應聘時,她的實際居住地是永康市城西新區(qū),此后也一直居住在此處。從該地到公司的路徑才是江某上下班的合理線路,也是唯一線路。事發(fā)當天江某途經(jīng)永武二線東皋地段發(fā)生交通事故,這條路線不是江某上下班的線路,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江某的家屬則提出,事故發(fā)生前,江某居住在武義縣泉溪鎮(zhèn)下宅口村,事故發(fā)生地就是江某上班的必經(jīng)之地。原被告雙方爭執(zhí)不下。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電器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江某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江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江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已認定為工傷,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終,永康法院一審判決由電器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各項工傷待遇5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