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
我原來是廠里的機器維修工,后來調到倉庫當保管員。1個月前,公司車間有一臺機器發(fā)生故障,當時維修人員休假外出旅游,無法及時趕回來修理。為了不影響生產進度,操作機器的工人請我?guī)兔?。不料,我在修理機器的過程中,不慎被壓斷3根手指,現花費2萬多元還沒有治愈出院,醫(yī)生說肯定構成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我要求給予工傷賠償時,公司領導說我未經領導允許擅自去修理機器,超出了我的工作范圍,因此不屬工傷。請問,我能否獲得工傷賠償?
讀者葛先生
葛先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你是公司的職工,并在正常上班期間受傷,受傷的地點是在公司車間,即具備了“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要素。那么,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呢?這實際上也是能否認定你為工傷的關鍵因素。
按法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遵循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員工有無過錯,只要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就必須按工傷論處。而你曾經干過維修工,有著相關的知識和經驗,針對的也是機器故障的修理,并不存在冒險行事或對損害疏忽大意,更不希望或放任自己受傷,即損害的發(fā)生純屬意外,你沒有過錯。另一方面,雖然你的工作職責是倉庫保管,機器發(fā)生故障需要維修,與你現在的崗位及職責不相干,雖然事先未經領導許可,但你的目的是為了公司利益,直接體現在為了不影響生產,即你的擅自維修屬于公司正常生產的一部分。因此,你為公司的直接利益維修機器受傷,應當屬于工傷。
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公司沒有為你辦理工傷保險違反其法定義務,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guī)定,公司應當給予你工傷待遇。如果協(xié)商無法解決,你可自行向有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獲得確認后再向公司提出工傷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