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中午,在野外工地工作的彭師傅從工地回到租住房,在與工友做飯時突發(fā)疾病后死亡。彭師傅死后,因工傷認定引起了爭議。建筑公司稱,租住房是休息場所,不是工作場所;彭師傅是下班后突發(fā)疾病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昨天,記者從萬州區(qū)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認定彭師傅死亡應視同為工傷。
從工地回來做飯發(fā)病死亡
2011年9月29日,重慶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后簡稱建筑公司)與萬州區(qū)鐵峰鄉(xiāng)桐元村新農村建設指揮部簽了施工合同,承建鐵峰鄉(xiāng)桐元村埡口小區(qū)工程。
去年1月15日,建筑公司將人工挖孔樁勞務,承包給了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付先生,并在緊鄰工地附近租了一棟民房,提供給工人用作生活、住宿場所。據(jù)了解,付先生從建筑公司處攬到業(yè)務后,與彭師傅、王師傅合伙,為便于放置機具設備,王、彭二人在建筑公司租的那棟民房內另租了一間房,該房也是王師傅、彭師傅中午在工地做飯、休息的地方。工地沒設食堂,彭師傅、王師傅與其他工人等均是自己做飯。
去年3月16日上午11時許,彭師傅從工地回到租住房做飯時突發(fā)疾病,彭師傅后被送到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是否符合工傷起爭議
去年4月,彭師傅的妻子向萬州區(qū)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去年5月,萬州區(qū)人社局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彭師傅屬因工死亡。建筑公司申請行政復議,萬州區(qū)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建筑公司隨后向萬州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庭審中,建筑公司稱,首先,彭師傅不是建筑公司管理人員,與建筑公司無勞動關系。其次,彭師傅是在下班后回到租住房做午飯時突發(fā)疾病的,不是在從事管理工作時發(fā)病,該租住房是彭師傅等人下班后的休息場所,不是工作場所。
法院判決符合工傷認定
本案主要存在的兩大爭議的焦點:彭師傅是不是合伙承包人,與原告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是彭師傅是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p>
法院審理認為,彭師傅雖是合伙經(jīng)營人之一但仍參與勞動,應理解為是付先生招用的勞動者。本案中,建筑公司將人工挖孔樁勞務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付先生,對付先生招用的勞動者,建筑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彭師傅與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彭師傅在挖井工地主要從事管理工作,因挖井工人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作為管理人員的彭師傅在工地的工作時間也不固定,他在工地的每一分鐘都要對生產(chǎn)、勞動安全負責,都應視為工作時間。
再者,因工作場地在野外作業(yè),局限彭師傅中途即使休息也不能離開工地范圍,不能按正常作息時間自行安排,野外作業(yè)工作場所應包括勞動者臨時生活、休息場所,工作時間包括其在野外工地的勞動和中途的休息時間。所以,只要彭師傅在工地,那么工地就是他的工作崗位。
因此,彭師傅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情形,應視同工傷。日前,萬州區(qū)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建筑公司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