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的臨時工,在單位摔倒,算不算工傷?單位賠不賠償?法院說,賠!
今年60多歲的劉某是鞏義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雇傭的臨時工,一天工資35元,她的工作是拔草鋤地。2011年6月18日上午,劉某在拔草鋤地時不慎摔倒,后來被送往鞏義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右尺橈骨開放性骨折和右尺神經(jīng)損傷,鑒定為九級傷殘。
住院九天后,園林公司拒不支付醫(yī)療費用,劉某無奈出院治療。為討要公道,劉某向法院請求判令園林公司賠償自己各項損失費共計八萬多元。但園林公司辯稱:劉某是臨時工,干一天算一天錢,劉某受傷時并未通知園林公司,園林公司的有關(guān)負責人不知道此事,所以不應賠償。
鞏義市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園林公司的雇員,在雇傭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在工作中未盡到謹慎義務,對其的摔傷也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昨天,鞏義法院判定園林公司承擔劉某損失的60%,其余損失由劉某自行承擔。該園林公司賠償劉某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29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