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丈夫受雇于何某的私營企業(yè)從事貨車駕駛工作,前不久,在受何某指派送貨的途中發(fā)生車禍身故。經(jīng)鎮(zhèn)司法所主持調解,何某同意一次性賠償我家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7萬元。何某曾為我丈夫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萬元保額的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和保額為3萬元的雇主責任保險。在何某的協(xié)助下,我從保險公司領取了8萬元的保險金,何某要求這8萬元保險金沖抵損害賠償款項。請問,保險金能否沖抵雇主的賠償款?
耿萍
答: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受傷的賠償責任是一種適用無過錯原則的侵權責任。為防止受害人不當?shù)美?,在受害人基于發(fā)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時,該受害人請求的賠償金額中應當將獲得的利益予以扣除,賠償義務人僅就差額予以賠償,也就是損益相抵原則。
我國《保險法》第68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边@一規(guī)定表明,由于人的生命無法以金錢來衡量價值,不能像財產(chǎn)損失那樣進行實際價值補償。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或受益人取得人身損害賠償保險金后,不影響其向加害人另行主張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保險賠償?shù)哪康脑谟谵D移受害人損失于全體投保人中,不在于減免加害人的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的發(fā)生是以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為基礎的,與侵權行為所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并非出于同一原因,二者之間并無相當?shù)囊蚬P系。所以在侵權案件中,人身損害賠償保險金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雇主責任保險是以雇傭關系存在為前提條件,以雇主為被保險人,雇主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保險費,在其雇工因工作發(fā)生意外事故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以此減輕雇主的責任。雇主責任保險屬于廣義上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應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你從保險公司領取的8萬元保險金,其中5萬元是基于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給付的人身保險金,這筆保險金的獲得并不減輕何某的賠償責任,另外3萬元的雇主責任保險金則應沖抵何某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