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已經超過退休年齡的婦女在受雇清掃建筑垃圾時受傷,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能否依法獲得賠償呢?浙江湖州市吳興區(qū)法院近日就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雇用單位應予以賠償。
今年7月,浙江省長城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州市的一個住宅樓項目施工完畢后,通過中間人楊某組織了57歲的芮某等人對建筑垃圾進行清掃。
不久,芮某在清掃時摔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此后經檢驗,芮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
由于芮某和長城公司對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芮某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勞動仲裁委以芮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芮某不服這一決定,便向湖州市吳興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城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萬余元。
長城公司認為,芮某受雇于楊某,應由楊某承擔賠償責任,長城公司與芮某之間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芮某提起工傷賠償訴訟,應向有工傷認定資格的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不應由法院來認定。
法院認為,芮某為長城公司提供有償勞動,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芮某受傷應認定為工傷。但由于芮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受理范圍,勞動仲裁委也以此為由不予受理,但芮某仍依法享有工傷賠償請求權。
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芮某提出判令長城公司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長城公司應向芮某給付醫(yī)療費、交通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合計4.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