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男,30歲,某快遞公司員工。2006年12月10日,在傳遞快件過程中被車撞傷,致脾破裂切除、左下肢自髖關節(jié)切肢。為得到合理賠償,遂來我所請求進行傷殘程度的法醫(yī)學鑒定。詢問案情得知,李某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也為其投保了工傷保險,故在本次事故當中不負責任。
案例分析:
李某的損傷由交通事故造成,其傷殘鑒定標準應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定殘,根據該標準第4.5.10(b)和第4.8.6(b)之規(guī)定,左下肢自髖關節(jié)以下缺失屬五級傷殘,脾切除屬八級傷殘;同時,李某的損傷又是在工作過程當中形成的,符合工傷保險賠付要件,所以,其傷殘鑒定標準同樣可以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定殘,根據該標準第B1.(d).(26)和第B1.(e).(39)之規(guī)定,左下肢自髖以下缺失屬四級傷殘,脾破裂切除屬五級傷殘。
法律適用:
李某的損傷是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致,其賠償?shù)姆申P系相對于單一的工傷事故或者交通事故而言,較為復雜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對于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lián)p害賠償之間的適用關系,所采取的是“取代+兼得”模式,當侵權行為人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時,采用兼得模式,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民事?lián)p害賠償,又可以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兩份賠償可以兼得。
本案李某的損傷既可以得到工傷賠償,也可以得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