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18年前發(fā)生的“截癱”案進行審理,法院判決蘭州市安寧堡罐頭廠賠償被害人朱宗禎殘疾補助金、后續(xù)醫(yī)療費共69萬元,蘭州市安寧區(qū)安寧堡街道辦事處承擔連帶責任?!?nbsp;
1989年7月17日,在安寧區(qū)安寧堡街道辦事處下屬企業(yè)罐頭廠工作的朱宗禎,乘坐單位的車到隴西縣拉杏子途中,因發(fā)生翻車事故造成朱宗禎胸7椎體以下截癱,雙下肢肌肉萎縮,喪失功能,為二級傷殘,自主大小便、自主活動、睡眠翻身等三項功能產生障礙。事故發(fā)生后,單位領導非常重視,在前期的治療中給付了醫(yī)療費用。因當時朱宗禎對自己的傷勢未能作出正確判斷,在1993年,朱宗禎與罐頭廠在安寧堡街道辦的見證下簽訂了協議,約定朱宗禎日后的生活費由廠里每月支付280元。每月280元的生活費用在后來的幾年是越來越不夠用,朱宗禎的康復治療也因此中斷。直到2005年,廠里才答應將朱宗禎的生活費漲到400元。后來朱宗禎的傷情一直在惡化、復發(fā),除了住院還需進行康復功能訓練,配備輔助器械等護理用具,且多年臥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專人護理。朱宗禎認為,按照目前400元的有關費用,遠遠不能彌補實際造成的損害后果。2006年,朱宗禎將安寧堡罐頭廠、安寧堡街道辦事處起訴到蘭州中院,請求對該案重新處理,并索賠77萬余元。
朱宗禎的委托代理人竇萬國認為,以前朱宗禎和單位簽訂的協議顯失公平,每月400元的生活費用根本無法維持朱宗禎的日常護理。蘭州中院審理認為,由于朱宗禎經司法鑒定屬于二級傷殘,今后的生活需要護理,還需要后續(xù)治療。法院一審判決蘭州市安寧堡罐頭廠給付朱宗禎傷殘補助金14.5萬元、后續(xù)醫(yī)療費54萬元,加上其他各項費用共計69萬元,由蘭州市安寧堡街道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后,安寧堡罐頭廠和安寧堡街道辦均不服,目前已上訴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