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是某運輸公司隨車裝卸工。在一次外出裝運鋼材等待其他車輛承重的間歇,他躺在車后避陰處休息(事發(fā)后稱是發(fā)現車后箱滴油而在查看和檢修),駕駛司機不知情倒車時將宣某碾成重度傷殘。宣某申請工傷認定并享受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宣某是裝卸工,工作職責并非車輛修理,是因工作間歇休息地點不當造成傷殘,不符合工傷范圍,不應認定為工傷。宣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撤消了勞動行政部門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
案例評析:
工作間歇是職工勞動過程中的客觀需要,為工作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場所。宣某雖屬休息地點不當,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同時,根據工傷保險保護弱勢群體權益的立法原則,認為宣某所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