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學生是民族的未來,確保孩子平安、健康成長是家校雙方共同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市、縣有關規(guī)定,為強化家校聯動實施齊抓共管,訂立此公約。
一、 學校(教師)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學校負責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由于學校(教師)未盡責任和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 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二)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三) 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應當沒有明顯疏漏,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四)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
(五) 學校阻止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要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 學校發(fā)現學生在校期間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家長(監(jiān)護人),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七) 家長(監(jiān)護人)學生身體狀況、行為和情緒等異常情況,學校(教師)應給予必要的注意或建議家長(監(jiān)護人)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八) 學校應當教育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嚴禁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嚴禁歧視、辱罵學生;
(九) 學校教職員工在校內外發(fā)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應當進行必要的告誡或者制止;
(十) 學校(教師)應告知學生在上、放學路上不得搭載三輪車、摩托車和其他無資質的車輛,盡量遠離水庫、池塘、滑坡地帶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對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或者知道后,應當及時告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二、 家長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家長應承擔學生在校園外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護責任,由于家長未盡責任和義務,造成不良后果,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 家長(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對學生自行外出、擅自離校,或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負責;
(二) 家長(監(jiān)護人)應教育、督促學生不搭載二輪、摩托車以及無資質的車輛,學校不承擔學生上、下學路上的任何安全責任;
(三) 家長(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的監(jiān)護職責,幼兒園和小學低年級學生的家長應按時到校接送學生上放學;
(四) 非寄宿制學生,學校不得安排上晚自習,學生自愿到校上晚自習的,學生家長(監(jiān)護人)要書面寫出申請,并承擔學生上下早晚自習路上的監(jiān)管護送責任。
(五) 家長(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身體、行為和情緒等有機異常情況,應當履行相應監(jiān)護人職責,并如實及時告知學校,便于學校給予必要的注意。
(六) 學校告知學生的身體、行為和情緒等有異常情況,家長(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相應的監(jiān)護人職責。
三、 學生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和需誒啊哦的規(guī)章制度,履行如下學生安全公約,如有違反造成的不良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 對安全工作要提高認識,克服麻痹思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二) 不在河溝、井邊玩水,不去河塘洗澡,不在危險地帶逗留嬉戲。
(三) 不玩電、不玩火、不玩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 不爬樹、不爬墻,不攀爬電線桿。
(五) 遵守交通規(guī)則,聽從交警指揮,不搶道、不爭行,不騎快車,不爬他人車輛,學生騎自行車嚴禁帶人。三人以上不允許并行,嚴禁騎摩托車機架式其他機動車。
(六) 未滿12歲一律不允許騎自行車;路途遵守右行規(guī)則,橫過公路,鐵路道口,要時刻注意交通安全;不在公路兩旁玩耍、游戲或逗鬧。
(七) 認真學習防火、防觸電、防地震只是,遇有地震等及其它重大自然危害時,要頭腦冷靜,隨機應變,不參與搶險、救災、滅火等危險性活動。
(八) 在樓道內要保持安靜,不隨意亂扔雜物,不隨地吐痰,在樓內不打鬧、嬉戲。不得攀爬窗戶或從廊道俯身向下張望,以免不慎從樓上掉下;學校不允許學生進入的區(qū)域,學生要自覺遵守,不得私自進出,以免發(fā)生意外。
(九) 無論在校、在家、在社會,要時刻注意禮貌,團結同學,不打架,不罵人;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仿真槍支等兇器,發(fā)現有打架斗毆跡象要即使報告政教處。
(十) 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時間,早晨、中午到校時間不得過早,中午、下午放學后,要按時回家,結伴而行,不得在中途逗留,雙休日不經班主任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學校學習、玩耍、逗鬧、布置班級、排練節(jié)目等。
四、 其他事項
學校應當履行相應職責,加強安全常識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如學校行為并無不當,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響學生安全的事件,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學校不承擔責任。
(一) 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 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后果的。
以上公約一式三份,學校、家長和學生各執(zhí)一份,簽字生效,共同遵守。
年級 班
學生簽字: 班主任簽字:
家長簽字: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