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北京華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陜京二線輸氣管道工程靖邊—榆林段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的工程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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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的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概況如下:
項目名稱:陜京二線輸氣管道工程靖邊—榆林段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
項目地點: 榆林
項目工期: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項目投資: 貳拾肆萬捌仟柒百伍拾? 元人民幣(¥24.875萬元,此費用包含報告評估費)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俦竞贤瑢S脳l款;
?、诒竞贤ㄓ脳l款;
?、墼趯嵤┻^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范圍內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業(yè)務。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受托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zhí)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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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工程服務健康、安全與環(huán)境(HSE)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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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北京華油天然氣有限????????? 受托人:北京中油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wèi)生
??????? 責任公司(簽章)??????????????????? 預評價有限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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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 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業(yè)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受托人”是指承擔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業(yè)務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5)“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負責人”是指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派出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7)“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guī)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書寫、解釋和說明。
受托人義務
第四條 受托人按合同約定派出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工作需要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機構及水土保持評價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負責人及其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機構主要成員名單、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規(guī)劃,完成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工程范圍內的業(yè)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工作情況。
第五條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無明確約定的應以適當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yè)務有關的保密資料。本工程中未明示為非保密資料的一律視為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受托人開展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業(yè)務之前應向受托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受托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就受托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 能在合理時間內做出決定的代表,負責與受托人聯系。更換代表時,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受托人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權利, 以及受托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權限及時書面通知需要通知的單位及個人。
第十三條 根據具體情況需要, 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受托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受托人權利
第十四條 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 享有以下權利:
委托人權利
第十五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guī)模、 采用的標準、實施規(guī)劃以及系統(tǒng)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變更的審批權。
第十六條 受托人調換總負責人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十七條 當委托人發(fā)現受托人員不按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合同履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職責,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更換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受托人責任
第十八條 受托人的責任期即委托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合同有效期。在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過程中,如果因特殊原因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十九條? 受托人逾期完成評價任務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總價的萬分之四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條 受托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受托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的預評價結果進行工程建設,產生評價結果以外的損害時,由受托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及經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guī)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受托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