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
1、應急照明特別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fā)現(xiàn)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與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tài)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突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tài)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晰度,與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民規(guī)”附錄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guī)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與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與正常燈具沒有區(qū)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guī)”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與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yè)企業(yè)照明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guī)”6.1.9.5條為35~40Lx,連續(xù)1小時。“低規(guī)”本無規(guī)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guī)”已規(guī)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這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jié)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guī)”及各相關建筑的規(guī)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guī)定,但審查中仍發(fā)現(xiàn)有些不當的做法: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作用,當火災發(fā)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作用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度嗣穹揽展こ淘O計防火規(guī)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tǒng),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附近,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guī)”還規(guī)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民規(guī)”J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guī)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guī)定的用意,就是在發(fā)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與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意做到。 文章來源:淘金者論文范文中心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qū)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qū)的區(qū)界線以及每個安全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qū),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qū)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周圍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qū),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zhàn)時的出口與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常常是平時的安全出口,戰(zhàn)時要封堵,而戰(zhàn)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zhàn)時與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qū)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zhàn)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yè)分區(qū)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qū)的區(qū)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jiān)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zhàn)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tǒng),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允許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zhàn)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關于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如果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晰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tài),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xiàn)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意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與配電系統(tǒng)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fā)現(xiàn)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斷其正確與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fā)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允許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guī)”附錄C.3.2條規(guī)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tài),筆者理解安全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外部光線不足以識別時應點亮或稱為“常亮,”所謂“常亮”并不排除在無人活動的夜間、節(jié)假日或有足夠自然采光的白天可以拉閘。所以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工程中對于在配電箱集中控制且回路中帶有蓄電池燈具的,應采用三線(即配出充電線)二開關(充電線獨立開關保護),有低位燈再加PE線,以確保任何情況下,關斷電源開關時充電線路不被拉閘。
在配電箱集中操作方案一般適合于日常有人管理而且管理比較到位的公共建筑,而對于一般的無專人管理的場所,如出租的辦公樓、店面、住宅等,也可考慮設就地開關,此時配電系統(tǒng)可采用二線一開關的接線,但電源開關必須常閉(設計應注明)且回路中的自帶蓄電池燈具的充電線應引自就地開關前,防止充電線被就地開關關斷,但不能將集中控制的燈具納入該回路。為了讓火災中逃生的人員或是消防人員在火場中能迅速識別、方便操作開關面板,應急照明的就地開關應選擇帶電源指示燈型號,從某種意義上說,此開關即是消防設備,應有明顯標志。
對于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強制接通應急照明是火災自動報警的一項功能,應急照明箱配電系統(tǒng)及其燈具接線方案應與其相配合?;居袃纱竽J剑阂皇窃谂潆娤渑c消控中心兩地集中控制,另一種是由就地面板開關與消防中心強制接通。兩種不同控制方式的燈具不應混接在同一回路。平時必須常暗,只有火災時才接通的燈具,不應與平時常亮的共回路,一般應各自獨立回路。審查中就發(fā)現(xiàn)不少類似這樣的原則錯誤,例如某舞臺上方的應急照明燈,由于舞臺特殊功能,不能讓其常亮,而設計卻將其接入帶疏散誘導燈、出口標志燈的集中控制的回路,由于后者必須常亮,就產生矛盾,無法控制。又如某圖書館閱覽室內用雙頭應急燈作為應急照明燈,此燈具不可能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只能火災時強制點亮,但接在走廊安全出口燈的回路上,也就會出現(xiàn)同樣的失誤。
對于用聲光控制面板開關作為接通應急照明的開關,是有爭議的做法。筆者認為一些特定的場所,還是可以采用的,如高層住宅樓的防煙或封閉樓梯間內的應急照明,由于平時無人行走,不必常亮,同時人們對環(huán)境比較熟悉,懂的用聲響來接通照明,尤其火災時聲響較大,容易自點亮。而公共場所就不適合,如某中級法院,各層走道全部用此種開關,顯然會時亮時暗,根本不合適,所以應十分謹慎,不能濫用。
關于用“切非”來實現(xiàn)強制接通的控制,也頗有爭議,筆者有時也感到難以定奪,下面有幾點想法提請注意:
1、“切非”與強制接通在時間上不一定能保證同步。“切非”一般由消控室確認火災后,視現(xiàn)場需要才實施“切非”操作。在沒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工程中,一般要等消防人員到場后,在開關箱處切除。
2、要用“切非”的辦法點亮應急照明,則所有燈具必須自帶蓄電池,造價較高,且燈具應是常暗狀態(tài)。
3、燈具電源不是引自應急照明箱,而必須接在非消防照明箱內。
鑒于這四點,其適用場所受到較大的限制。但不排除有的具體工程具體部位的火災應急照明,在考慮了以上四個因素后采用“切非”措施,可以解決強制點亮,滿足消防要求??傊畱局唧w問題、具體分析、實事求是的原則。
綜上所述,可見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是一項“功夫活”、“細活”,必須認真思考,細致作圖。雖然有些差錯不一定違反“強條”但一個小小的疏忽,在火災時也可能釀成嚴重后果?!盎饒鋈鐟?zhàn)場,時間就是生命”,一個完善的應急照明,可能為逃生者贏得寶貴的時間,相反也可能失去獲救的機會,這絕不是危言聳聽之說,無數慘痛的事實和教訓警示我們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去面對每個工程設計。我們也期盼著能盡早有一部專門規(guī)范來更好指導火災應急照明設計。本文不當之處,期待同行的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