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2001年5月8日,在某市一農場嘉禾莊配電室電氣設備突然短路產生火球,居民照明用電電壓驟然升高,達到400V左右,大部分居民家用電器燒壞或出現故障。事故發(fā)生后,供電部門搶修班實地檢查,認為事故是由于用戶配電線路老化,造成中性線斷路,導致部分居民照明電電壓升高。村里居民張某、郭某認為配電室的產權單位農場和供電部門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將兩個單位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97453元,并向原告賠禮道歉。
問:本案應如何審理?并說明依據。
答: (1)根據《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第三條第3款規(guī)定:應當由供電部門承擔責任是有前提的,即必須是在供電企業(yè)負責運行的線路上,必須是供電企業(yè)的責任引起的電力運行事故,本案不具備這種條件。
(2)根據《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電力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歸屬原則為由產權確定責任。
(3)發(fā)生事故的配電設施產權屬農場,應由農場承擔賠償責任。
2、某年6月,某供電局管轄的10KV電力線路受原告所種樹木影響,直接影響該線路的安全運行。為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供電局多次通知原告自行砍伐,原告無理索賠,拒不砍伐。同年6月11日,由于刮風下雨,樹木接觸導線,造成線路短路跳閘。為了保證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供電局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件》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已強行砍伐了130棵樹木。原告即訴諸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經濟損失5900元。經查,10KV電力線路建設在先,原告種樹在后,且未經供電部門同意。
問:供電局有權強行砍伐嗎?請說明理由。
答:供電局有權強行砍伐,理由是:
(1)《電力法》第六十九條對處理“線”、“樹”相鄰關系規(guī)定的“在先”原則。
(2)《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P>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10千伏電力線路的保護區(qū)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qū)域”;原告后種植的樹木在保護區(qū)內,并實際上已危及了電力設施運行的安全,給供電企業(yè)造成了損失。
(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電力企業(yè)對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等任何費用。
3、2001年8月3日,某村民李某因副業(yè)用電需接電源,經申報供電局,請村電工陳某接電作業(yè)。電源側為006號桿,該線桿為12m混凝土桿,導線為高低壓同桿架設,10KV高壓線路在上,帶電部分對地距離為8.83m;低壓線路在下,低壓線橫擔對地距離7.7m。高壓線轉角下層橫擔與低壓橫擔距離為1.13m。施工時,村電工陳某到村用變臺將低壓開關斷開,線路停電,然后與村民李某和前來幫忙的其他3人共同施工。陳某在桿上用尼龍繩拉接線套(鋼)管,其他人在下面往上舉鋼管,因鋼管較長(10m),上端觸及高壓帶電導線,村民李某等4人當場被擊倒在地,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他3人經搶救脫險。死者家屬王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縣供電局、該村村委會、村電工3被告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在內各項損失18732.5元。
問: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請說明理由。
答: 應當由供電局承擔賠償責任。理由:
(1)出事lOkV線路產權屬于供電局所有,且屬高電壓,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1]3號)的規(guī)定,高電壓上出事故,由產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農電體制改革后,村電工是供電局的雇員,村電工接電行為是其職務行為,村電工在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過錯,其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失,應由其單位承擔責任。
(3)村委會既不是高壓電的所有人,又無過錯,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4、請列舉用電檢查的內容。
答: (1)用戶執(zhí)行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法規(guī)、方針、政策、標準、規(guī)章制度情況。
(2)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施工質量檢驗。
(3)用戶受(送)電裝置中電氣設備運行安全狀況。
(4)用戶保安電源和非電性質的保安措施。
(5)用戶反事故措施。
(6)用戶進網作業(yè)電工的資格、進網作業(yè)安全狀況及作業(yè)安保障措施。
(7)用戶執(zhí)行計劃用電、節(jié)約用電情況。
(8)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調度通訊等安全運行狀況。
(9)供用電合同及有關協(xié)議履行的情況。
(10)受電端電能質量狀況。
(11)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
(12)并網電源、自備電源并網安全狀況。
5、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哪些?
答: (1)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舫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lián)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有關輔助設施。
(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4)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6、2001年第六號臺風“瓦特”襲擊了某省東部沿海地區(qū)。7月16日20時許,時速100km的8級狂風橫掃地面,電力設施毀損嚴重。當晚,農民王某自其岳父家返回途中,因觸及斷落的帶電導線死亡。
王妻田某要求縣供電公司賠償9.6萬元,而供電公司只同意出于人道考慮補償3000元。雙方爭議不下,田某遂將該縣供電公司訴上法庭。
一審法院以疏于管理,且于王某死亡有因果關系為由,判令供電公司敗訴??h供電公司不服,擬提起上訴。
問:供電公司可以什么理由提起上訴?
答:縣供電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屬“不可抗力”情形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提起上訴。
7、趙某、王某兩人結婚五年,常為生活瑣事爭吵。2001年某日,趙某聽信傳言,信為妻子與他人關系暖昧,遂與妻子發(fā)生激烈沖突。王某聲稱要以死證明自己清白,后乘人不備以鐵絲觸碰運行中的變壓器帶電部位而被電擊身亡。
經查,該變壓器圍墻壁高1.8m,門鎖已于事發(fā)前被人撬壞。
趙某以妻子死亡與縣供電公司對變壓器管理不力為由起訴,要求賠償6.5萬元。
問:縣供電公司有無過錯?為什么?
答:縣供電公司無過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8、2000年4月12日停電,楊家廟村民龍某、郭某、何某、伍某4人相約去附近村的配電臺區(qū)搞點電線。到達后,4人翻墻入內。廳局龍、郭2人查看后認為線路無電,遂爬上電桿拆卸電線。在此過程中,龍、郭突然驚叫墜地。經醫(yī)院檢查,龍某被電擊致殘。
經查,當地供電所事前曾書面通知該村,4月12日7時至9時停電檢修。而龍某觸電時間為9時10分。
龍某認為變壓器距圍墻過近,圍墻高度不夠(1.8m),屬安裝不合格,故供電局有過錯,訴請法院要求賠償。
問:縣供電公司有沒有責任?為什么?
答:縣供電公司沒有責任。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因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9、被告劉某經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在鎮(zhèn)西大街興建住宅,并將工程發(fā)包給張某承建。
2001年11月23日,鎮(zhèn)供電所發(fā)現建房的陽臺距10KV高壓線過近,遂向房主及承包人送交《隱患通知書》,但均遭拒收。供電所再將情況匯報鎮(zhèn)政府,仍無果。
27日傍晚,張某在陽臺干活時,鋼筋不慎觸及高壓線而觸電墜地,造成脊椎損傷導致癱瘓。
該線路于2001年9月建成,產權屬縣供電公司。經現場勘察,該線距房屋水平距離2.9m,距陽臺水平距離14m。房屋陽臺為房主摘自擴建。
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劉某、鎮(zhèn)政府、縣供電公司賠償醫(yī)療、誤工、住院、住院伙食、營養(yǎng)、住院期間護理、出院后期護理、殘疾人生活補助、被扶養(yǎng)人生活、交通、住宿、精神損害賠償等多項費用共計232841.4元。
問:(1)三被告各應承擔什么責任?為什么?
答:三被告的責任分別是:
1)鎮(zhèn)政府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應承擔行政不作為之責任。因為《電力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P>
2)劉某承擔違章建筑的過錯責任。因為未按政府批準規(guī)劃建房,陽臺伸向電力設施保護區(qū)O.1m,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違反《電力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種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之規(guī)定。
3)縣供電公司不承擔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縣供電公司應承擔高壓供電致人傷害的特殊侵權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從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禁止的行為之規(guī)定,縣供電公司具備免責事由。
(2)原告自己有沒有過錯?為什么?怎么處理?
原告張某自己有過錯。因原告系成年人,理應知道在高壓線下作業(yè)的危險性,而其疏忽大意以致事故發(fā)生。其行為違反《電力法》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yè)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之規(guī)定,應當減輕被告人所承擔的責任。